政策法规
温州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温州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温州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制度建设,加快信息传递,提高科学决策水平,确保工作有序运转,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结合本基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重大事项是指需要报经基金会理事会或主管部门(浙江省教育厅)批准或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备案的有关事项。
第二条 重大事项包括:理事会换届、变更登记、设立机构、制度制定、大额本金运作、年度预算决算、大型公益活动、重大涉外活动、突发事件等。
第三条 重大事项报告的原则
(一)逐级报告。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各部门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重大问题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
(二)事前报告。重大事项应事前报告,紧急事项或事前无法报告的事项,事后应及时补报。重大事项报告可采用书面或其它形式。
(三)及时报告。属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处理、答复或上报。对上报事项要及时取得上级部门的答复或处理意见,并按答复和意见及时做好后续工作。
第四条 以下重大事项,由本基金会相关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报告或备案材料),拟报理事会会议审议,经浙江省教育厅审核后,报浙江省民政厅备案。
1、修改章程,变更登记;
2、理事会换届工作;
3、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增补或罢免理事;
4、设立或撤销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5、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第五条 以下重大事项,由本基金会向有关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报告或备案材料),拟报理事会审议。
1、专项基金的设立;
2、重大募捐、本金运作活动;
3、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年度预算及决算;
4、重要制度的制定、修订;
5、大型公益活动;
6、涉及基金会的突发事件。
第六条 本基金会举办或参与的重大涉外活动,按照国家外事规定需主管部门批准的,由本基金会向有关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报告或备案材料),向本理事会报告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非日常工作范围内的重大事项的处理或重要文件的印发,须报经理事长(或授权秘书长)签署。
第八条 本制度理事会审议通过自之日起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 2016年10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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