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温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温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温民社组〔2016〕30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各基金会,有关公益性社会团体:
为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规范专项基金有关行为,维护捐赠人、受助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基金会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基金会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时接受年度检查和财务审计;及时就专项基金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进行报告,自觉接受监管;依法做好专项基金的信息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并以此为契机,加强自身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规范下设专项基金的运作,不断提高公益资金效益和财务管理水平。基金会对下设专项基金要严格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指导专项基金在本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对下设专项基金的所有活动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
(一)严把设立关口。基金会要根据自己的管理能力合理适度发展专项基金。基金会应当明确专项基金设立和终止的条件和决策程序,并严格执行。基金会应当与发起人以签订协议的方式明确专项基金的设立目的、财产使用方式、各方的权利责任、终止条件和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二)规范名称使用。基金会要监督专项基金使用带有基金会全称的规范名称。专项基金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未经党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同意,不得以其名义对外宣传或开展业务活动。
(三)全面加强管理。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专项基金管理制度,对专项基金的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管,对专项基金的人员实施严格管理。基金会应当根据专项基金的设立目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管理和使用捐赠财产,专款专用。专项基金列支管理成本时,捐赠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捐赠协议未约定的,除了为实现专项基金公益目的确有必要之外,一般不超过该专项基金年度总支出的10%。专项基金的收支应当全部纳入本基金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设独立账户和刻制印章。专项基金不得再设立专项基金。
(四)落实信息公开。基金会应当做好专项基金的信息公开,对专项基金的设立和终止信息、管理架构和人员信息、开展的募捐和公益资助项目等信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及时披露。基金会应当按照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通过年度工作报告和其他方式就专项基金的情况进行报告、接受监管。
(五)定期清理整顿。基金会应当定期对下设专项基金进行清理整顿,对于长期不开展活动、管理不善的专项基金要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应当予以终止。专项基金终止的,基金会应当做好后续事宜,妥善处理剩余财产,保护专项基金捐赠人和受助人的合法权益。
二、各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应当要求基金会对下设专项基金的管理切实负起主体责任;主动了解专项基金的运作情况,监督其依法依规开展活动;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给予告诫,依法查处。
三、各基金会及其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必要性,认真组织学习,领会具体要求,明确工作职责,将加强专项基金管理工作作为提高基金会公信力的重要手段,作为加强基金会财务管理的有效举措,不断促进基金会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的专项基金参照本通知执行。
温州市民政局
2016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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