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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免税政策
发布时间:2024/11/1 9:2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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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免税政策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60号),对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2、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2008年2月国务院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个人公益性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四、2013年3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发布通知,公布2012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中国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名列其中。(财税[2013]10号)
五、2014年5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发布通知,公布浙江省2013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温州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名列其中。(财税[201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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